探讨以刑事或行政法保护环境问题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19 17: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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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or Administrative Law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Evidence from Western Europe

探讨以刑事或行政法保护环境问题

Michael G. Faure and Katarina Svatikova*

摘要:本文研究刑法和行政法的范围在西欧四个司法管辖区执行环境违法行为。直到2009年,佛兰德地区和英国,在很大程度上仅依靠刑事制裁,然而自从2009年以来,行政制裁已经在荷兰和德国广泛使用。本文考虑是否给定相关的固定预算国家环境机构,单一(刑事)或多重(刑事和行政)执法手段足以诱导合规性。行政程序不那么严格的事实比刑事诉讼更为正式表明强制实施行政制裁是一种相对便宜的选择。因此,在环境违规的情况下,这是有成本效益的,行政法律补充刑法执法,而不是允许单一(刑事)制裁文书。补充使用这两种手段可能会导致额外的威慑。 数据是为了说明这个论点。

1、介绍

最近的法律和经济学奖学金已经关注了这个问题为什么刑法被用于某些有害的活动。根据这些文献,制定了标准,指出从生态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何时需要定罪。 这些标准指向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使用刑法,因为这种手段对社会以及犯罪人(相对严重的,合法的和非法的制裁方面)来说代价昂贵(执法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可以暗示,只有在某些情况下,通常是严重的违规行为,才会适用刑事制裁。 这些见解也适用于环境法。尽管法律和经济学建议保护环境的刑法相对适中,在实践中(直到最近),在一些欧洲的司法管辖区,如佛兰德地区和英国,至少在书面立法中,可以大量依赖刑法。然而,法律和经济学家指出这样的事实,即事实上这导致很多案例根本不适用刑法,因为没有实施制裁。这导致威慑不足。

尽管刑法执法存在这一缺陷,但欧洲的趋势仍然是将其作为主要执法工具的使用意图。经过多次不成功的尝试,欧洲颁布了2008/99 / EC指令,2008年11月19日通过刑法保护环境。

该指令协调和加强了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要求成员国通过刑法强制执行大量环境指令。制裁的类型和程度由成员国自行决定,只需一个条件:在国家法律中实施的制裁必须是有效的,劝阻性的和成比例的。这与几个欧洲国家的趋势形成鲜明对比,在这些国家,行政罚款的使用越来越重要。这就开启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即是否依赖如此强烈的刑事法律(如欧盟指令所做的)是有效的和成比例的。因此,本文研究了佛兰德地区,荷兰,德国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行政和刑法执行之间的分歧。将对使用刑事制裁的程度进行调查,以及是否足以执行所考虑的环境违规行为。进一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额外的行政处罚,例如行政罚款,对于一系列不适合进行刑事起诉但值得执行的违规行为。

选择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原因是,佛兰德地区和英国,直到2009年中,主要依靠刑事制裁,而德国和荷兰使用(并继续使用)行政处罚为主作为环境法规的执法工具。由于每个系统都不同,我们通过查看四个辖区而不是仅两个来获得更多的见解。由于我们只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数据,因此我们将无视苏格兰在这篇文章中。2008年-2009年,在佛兰德地区和英国都实施了行政罚款。通过行政执法,我们的意思是说,环境机构本身有权施加行政罚款(德国)或行政命令,如果不遵守规定(荷兰),将通过罚款处罚。后者可被视为准行政罚款,尽管其主要目的是阻止有害的活动。无论是在佛兰德地区还是在英国,直到最近,环境部门才有权施加行政罚款(有少数例外)。

行政和刑事制裁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由于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复杂,行政罚款比刑事制裁更容易管理和施加(因此推定成本更低)。我们想要检查,如果环境机构的预算是固定的,单一(犯罪)或多重(犯罪和行政)执法手段是否更有效地促成合规。与刑事诉讼相比,行政程序往往不那么严格和更加非正式,而且环境机构本身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公共行政人员不再采取进一步措施)表明,实施包括行政罚款在内的行政制裁是相对便宜。因此,有效的假设是,在环境违法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执法来补充刑事执法是有成本效益的,这将允许施加行政罚款,而不是仅允许单一(刑事)制裁文书。

这两种手段的补充使用可能会导致额外的风险。可用的经验数据将说明我们的观点。由于数据来源不同,而且数据有限,因此它不允许我们进行彻底的比较实证研究四个司法管辖区。尽管如此,尽管数据有局限性,但仍然需要使用我们目前的功能,而不是等到更强大的统计数据可用。对于政策相关研究,即使基于较不精确的数据进行及时分析,也能得出指示性结论,因为即使有完整的执法统计数据,政策可能会过时。 程式化的事实表明,检察官驳回的刑事案件数量平均而言相对于环境违法案件数量相对较高。行政制裁可能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处理部分解雇问题。文章结构如下:首先简要介绍环境执法的理论框架,主要关注通过行政或刑法进行执法的选择(第二部分); 接下来我们将在四个国家的两个执法系统中绘制经验(第三部分),并参与关键的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我们的总结评论集中在我们调查结果对执法理论和当前欧盟政策的一些后果。

2、理论框架

2.1最佳执法:引导合规

执法的经济方法可以追溯到贝克尔开创性的论文,他利用成本收益模型认为违规行为可以被阻止,只要当违规的预期成本高于预期收益时。传统上,贝克尔假设主要应用于激励机制,由刑事司法系统创建。出于本文的目的,我们假设贝克模型可以应用于行政制裁制度所提供的激励措施。违规的预期成本指的是违规者在被捕时可能面临的预期制裁(ES)。ES通过将检测和制裁的概率(p)与实际制裁的严重程度(S)相乘来确定。

ES=ptimes;S

基于这一威慑假说,关于犯罪和执法生态规范的丰富和丰富的文献表明,潜在的犯罪者对刑事司法系统产生的激励措施和犯罪率作出反应,因此特别取决于犯罪的风险和收益。 根据经济框架制定政策的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合规。假设潜在的犯罪分子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他们的决定是以犯罪为目标进行或不犯下预期的效用计算,他们将遵守长久以来,依从性的好处超过了合规成本。因此,如果被捕和被处罚的可能性连同处罚措施将足够高,污染者预计将遵守环境法规。尽管实际情况表明执法制裁的数量往往相当低,但11家大公司仍然遵守。这种现象在文献中被称为“哈灵顿悖论”,违法行为也可以在庭外解决,或者有一项协议不对违规行为实施制裁。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违规行为是在无知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不予处罚。在这些情况下,教育可能比制裁更有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适当执法政策的问题无关紧要。决策者仍然必须考虑执法手段的效率和/或成本效益,以保护环境。不同的法律文书,如刑事或行政制裁,具有不同的执行成本以及对潜在的防御者行为的不同影响。在使用这些工具时会有几个折衷,将在下面的小节中介绍。

2.2行政与刑法:一般

法律和经济学家讨论了使用犯罪的权衡而不是一般的行政法,以及这是如何适用于具体执行环境法。根据这些文献,当对社会造成伤害或对犯罪人有益时,首选刑法的执法力度较高,检测概率较低,而且当刑法可以提供更多的耻辱和/或教育作用时(前压力功能)。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可能并不适用。 另外,通过行政法实施可能会产生捕获问题(监管者和受监管者之间的勾结)以及过高的错误成本(因为举证标准远低于刑法)。 最重要的是,行政制裁可能太低而无法提供足够的威慑。另一方面,文献指出,由于刑事制度的执法成本高昂,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制裁可能更受欢迎。例如,当损害低时(因此破产不是一个问题),预防(通过许可和监测)比事后威慑(通过制裁)更有效,或者如果违规是信息不足的问题, 这可以通过向罪犯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解决。由于行政法中的证据标准较低,因此可能会制定更多的违规行为(执法更高),因此制裁的事前可能性也会增加。 因此,在这个总体框架的基础上,环境法应该通过行政法还是刑法来执行?

2.3加强环境法规的刑法?

只有有限的实证研究检验了哪些执法手段足以保护环境。总的来说,这些研究指出了一个类似的结论:通过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执行力度相对于既定侵权行为的次数来说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可能是刑事司法的高管理成本制度(高标准的证据),法院工作量大,法官优先于“真实犯罪”,缺乏足够的知识来评估环境损害。由于发现的可能性很低,再加上由于承担危害环境危害活动的低认可和高收益,因此根据贝克模型,威慑力会很低。因此,只有当潜在的罪犯高度厌恶风险,他对正式制裁的主观认识非常高,他大大高估了定罪的可能性,并且他重视来自刑事定罪的非法律制裁 (耻辱,声誉丧失)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增加违法者可能面临的ES。

作为刑事执法的替代方法,已经提出通过行政法进行制裁。我们支持这个论点的原因如下:考虑到刑法执法成本高昂,只有刑事执法系统的法律制度,以及没有或有限的通过行政法执行的可能性较低。这个假设是,鉴于刑事诉讼的高成本,检察官将他们稀缺的资源分配给“最重要”的案件。因此,大多数环境违法行为可能不会受到起诉,但有一系列案件值得制裁。通过加强行政处罚,实施制裁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执法的威慑力也会增加。在没有其他惩罚机制的情况下(如行政处罚或罚款),这可能会导致合理的威慑贝克尔型污染者正面临低预期(正式)制裁。行政罚款可能比刑事惩罚相对便宜因为行政诉讼程度不那么严格,而且更为非正式,在金钱,时间和人员方面。此外,由于环境机构本身实施了行政处罚,因此无需将案件转交检察官。因此,如果行政执法成本高于行政强制执行成本(污染成本高于行政处罚成本)的案件数量足够多,那么行政法就有其作用。此外,暂停或撤销许可证可能被视为具有失能或预防效果,并因此提供重大的威慑。因此,除了仅有一套执行环境法规的刑法体系之外,还允许环境机构实施管理惩罚性制裁可能会更有效地减少环境损害,并且成本较低。通过让环保机构处理不太重要的不值得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被驳回的刑事案件数量减少,整体执法水平提高。在文章的以下部分,法律制度的四个例子将会进行审查和分析,其中两个依靠使用单一的工具(犯罪法)来执行环境违法行为,另外两个依靠使用刑事和行政执法的补充制度。将会引出一些关于它们引起合规性的能力的含义与环境法规。

3、四个法律体系的经验

本节讨论四个司法管辖区的执法手段,那里的英国和佛兰德地区主要依靠犯罪行为(当时)法律执行环境法规,而德国和荷兰依靠行政和刑法制裁。对法律制度进行简要概述,并根据可用的经验数据制定程式化的事实。

3.1佛兰德地区

比利时环境法的执行已经分配给了比利时,在本文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佛兰德地区。佛兰德地区最重要的环境行为是佛兰德语。关于环境许可的法令198522和废物法令关于废物的预防和管理(Afvalstoffendecreet),1981年(由1994年4月20日的后续法令修正)。佛兰德环境部的环境检查局(Milieu Inspectie或MI)拥有控制环境法规遵守情况的最重要权限。 佛兰德地区的环境法直到2009年,主要通过刑法来执行。只有特定的犯罪(与粪便有关)才可以施加行政罚款。自2009年5月以来,2008年佛兰德环境执法法令(MilieuhandhavingsDecreet)已生效,并赋予区域机构(gewestelijke entiteit)行政罚款的权力。 有些犯罪行为已被定为行政犯罪(milieuinbreuken),不再受刑法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独家)行政处罚是唯一可用的制裁。 对于仍然转交给检察官的犯罪,区域机构有可能施加(替代性)行政罚款,但只有在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加上行政罚款,可以实施另一项非刑事制裁,这等于从非法活动中获得的利益(在荷兰,虚报或没收非法收益)。对于所有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环境法督察(MI)在法律上有义务发布违反通知(NOV)(in荷兰人,进程(verbaal)(PV))提交给检察官。随后MI通过制定警告提交给犯罪人。检察官一旦收到NOV,他可以向MI请求更多的信息,解除案件的任何正式后果,提供“交易”(支付一笔可以终止刑事诉讼的和解)或接受在法庭上起诉违法者。如果被定罪,可以判处罚金或监禁。 理论上所有罪行都有可能被监禁。唯一可用的来源,并提供至少一些硬的数据,是环境监察局(MI)的年度执法报告,法兰德斯地区环境法实施情况的数据已由法兰德斯五个省在1993年至2008年连续16年期间收集。使用的样本包含多个执行变量,所有这些变量都可以在年度报告中找到。这项研究已经获得并使用了关于检查次数,违规情况,被检查企业数量和关于行政赔偿制裁和行政罚款数量的一些数据的年度数据。 此外,对于每个省的检察官在每一年(1993年至2004年)的违规情况都做了相当广泛的报道,给我们提供了来自刑事起诉,“交易”,无罪释放和骗局的被驳回案件数量 (见表1和表2)。

尽管这些数据有局限性(不完整性,不一致性),但可以提出一些事实。 首先,关于事前(执法前)检查环境监察局(MI)的活动,平均有12,125.3次检查,平均4,786.9次,公司每年检查一次。 由于检查次数超过了两次,被检查的公司数量,至少一些公司被检查了不止一次。

这可能与MI公司使用的定位方法有关,更有可能是罪犯比合规更可能被检查公司。另外,有时需要几次检查才能确定一个违规。 平均每年12,125.3次检查(平均)有932.2违规(每年),这意味着约8%的执行检查违反观察(在本文中称为观察违规比例)。从表1可以看出,观察到的违规数量大幅度下降(从1993年的1,910次降至2008年的605次),而检查次数和检查的公司数量保持相对稳定。建议执法行之有效的推理过于强烈,原因有二:(1)我们不知道那些未被发现的“隐藏”数量的违规行为; (2)1998年以前违规情况的计算在各省之间有所不同,这可能导致所观察到的违规行为数量(一些省份违规行为及其随后的“后续”违规行为作为单一违规行为其他省份将其分类为单独的)。一旦发现违规行为, MI在法律上有义务发布NOV。整个佛兰德地区的检察官办公室每年平均处理882件NOVs。纠正对1998年以前违规行为的非统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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