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法出发构建组织:澳大利亚的政治借鉴与交流自由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19 16: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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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通法出发构建组织:澳大利亚的政治借鉴与交流自由

摘要:本文认为英国法院应该采用最近的澳大利亚法院在政治诽谤领域的创新点。建议目前英国法律也这么做来适应诋毁的政治家和对敏感政治表达自由的需求不足。该论文认为,澳大利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中的规则不同,为我们的法院提供了一个好的方法,重新制定普通法,以更好地服务于透明的政治价值和政府流程内的问责制。

关键词:澳大利亚,宪法,诽谤

英国关于“司法至上主义”问题的激烈辩论在1997年的全民选举后退出了宪法背景。工党政府成员及其下议院的议员还没有被驱赶到下层或者向媒体介绍法官不民主的证件,这些法官冒着发现了某政府的非法行为。这种愤慨 - 通常是在由当时的内政大臣迈克尔霍华德的决定方面 - 似乎几乎是第二大行政机构的下降年份的每周特征。M诉The Home Office,Pergau Dam案,R诉Criminal Injuries案补偿委员会,单方消防队联盟,R诉国务卿民政事务部长,以及R诉社会保障局局长,单方面移民福利联合理事会都代表了保守党不满情绪升级到进一步阶段的过程中,普通法原则从撒切尔的明显失望开始通过上议院第2号的判决。

这不是老调重弹,现在是非常简单的争论——突出90年代中期再生的保守党议员。司法立法不是“民主的”,因为法官不会当选。 相反,立法确实也有属性,因为(一些)议员投票到办公室。这篇文章侧重于司法至上主义辩论的一个方面,这最近一直在考验澳大利亚的律师,政治家和记者的思想 ——即澳大利亚宪法保护的程度,这种保护是指政治表达自由方面可能受到普通法或国家和国家立法机关监管。

全国新闻和澳大利亚首都电视台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通过全国新闻诉威尔斯和澳大利亚资本电视公司的决定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议。在这两种情况下,澳大利亚的多数法院部署了具有创造性和有点不寻常的理由,即国家立法无效。它以不可接受的方式干涉了宪法对自由的政治表达的保证。

全国新闻关心的是联邦的“1988年劳资关系法”第299(1)条的合宪性。299(1)规定任何人故意伤害澳大利亚人的劳资关系委员会或其成员都为犯罪。1989年11月,澳大利亚报纸刊登了一篇指责委员会成员的腐败的报道。 该报的母公司(Nationwide News)随后根据第299条被起诉,并提出了合宪性作为辩护条款,坚持宪法含蓄保证公民不会受到无法合理地发表意见和对政府机构的批评限制。

Mason C.J.,McHugh J.和Gaudron J.回避了这个宽泛的问题。他们得出结论认为,第299(1)条是与宪法第51(xxxv)条不相称行使议会的权力,因为它将批评委员会的限制比普通法更大强加于对法院的批评。 由于对澳大利亚立法行动进行司法审查的理由是不成比例地被接受的,所以该条款一定是无效的。

相反,Deane和Toohey JJ解决了更大的问题。他们得出结论认为,澳大利亚“宪法”确实包含一项默示原则-——他们称之为“交流的自由”——这是限制关于立法机构和政府机构可能在何种程度上对政治言论自由产生影响,但没有明确的文字基础为此得出结论。迪恩和Toohey JJ认为宪法不能从字面上解释,但应该在以下方面解释: “政府信条的根本影响建立在“宪法”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学说是结构化的,它构成了其结构的一部分。“信条”提出这里是“代议政府”。 Deane和Toohey得出该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宪法的要求,国家和州议会议员的选举应以广泛的法定选举为基础,而且宪法本身只能用来修正全面投票批准多数的修正案。澳大利亚政府基本代表依次要求宪法保护沟通的自由,因为s.299(1)压制了委员会的所有批评,即使“建立得好和相关度高”,它不能与通信自由原则吻合。

布伦南J也认识到,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对所有立法权力的授予都是一种隐含的限制,就如宪法赋予国家立法机关一样。由于代议政府的原则有效,立法机关不可能有能力以某种方式遏制政治事务的讨论; “严重损害澳大利亚人的能力或机会使人们形成行使他们所需的政治判断宪法职能”。他对宪法对国家权力施加负面约束的前提进行了分析,它没有赋予公民正面的权利。

法院在澳大利亚资本电视公司诉澳大利亚的财富涉及政治广播和1991年的政治披露法,这是政府争论的一个措施,这个措施由宪法第51条(xxxvi)授权,授权议会通过规范选举程序的法律。该法案据称是旨在减少候选人财富对选举结果的影响。 它试图以几种方式这样做。S.95B-D禁止电视和电台在州和联邦选举以及宪法参考的准备阶段广播“政治广告”。 S.95F-R要求广播公司提供“空闲时间”并直接由成熟的政党发表“头脑广告”广告。法院并没有就法案对法案的挑战达成一致的答案,但大多数要求广播公司提供空闲时间的和广告禁令都宣告无效。

梅森C.J.的多数裁决批准了由Deane和Toohey J.J. 在全国新闻部署的方法。“通信自由 ”-如果至少在公共事务和政治讨论中——立法机构要对问题做出适当的问责,那么这一点对人们来说至关重要。

如果没有这种沟通自由,代议制政府,即人民通过其民选代表的政府,将无法实现其目的;政府将不再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愿望,这种感觉将不再真正具有代表性。

依据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判例,梅森C.J.承认“沟通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保护政治言论,这样的权利在美国的新闻界不仅限于第一修正案的批准。他接受议会的“维护政治进程的完整性”的意愿,可能会提供一个限制政治人物访问广播 媒体的付费广告的可行理由。 然而,他认为第95条无效,因为它在表面上既无所不在,又在本质上无理由歧视。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修正案判例在法案的大部分的推理显然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显然引发了猜测,即澳大利亚诽谤法可能不久将遭受到宪法审查。最着名的第一修正案判决可以说是沙利文诉纽约时报。在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在涉及政治案件的案件中提供了宪法地位,诽谤为修改后的普通法辩护的修改版本特权。威廉布伦南在沙利文的多数意见认为诽谤法令人无法接受地阻止或“冻结”政治传播信息是否与许多美国国家的情况一样,是他们要求的被告人证明所作出的任何事实主张的真相,即使被告没有理由怀疑这件事,也应承担案件确信度不高的责任。

合格的特权并不能扭转诽谤诉讼的责任,但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知道信息是错误的,或者因为未能建立而模糊其准确性。 原告解雇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测试源自19世纪早期英格兰在将辩护用于评论:

一个人在履行一些公共或私人责任时所做的公正或私人责任,无论是合法还是道德的,或在他自己的事务中,在他的利益的事项hellip;hellip;如果在任何合理的场合或紧急情况下都是合理的,并且诚实地做出这样的决定是为了社会的共同便利和福利,那么通讯自由是被保护的hellip;hellip;

英国法院传统上解释的“公共或私人责任”的概念非常狭隘,从根本上限制了个人和/或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它没有扩展到通信,在政治事务方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二十世纪中叶,美国许多州的司法管辖区已经接受了对政治表达和促进自由的关注,同意政府的确是“为了共同的方便和社会福利”而存在,而他们的法院则以Toogood为根源决定延长对所有政治诽谤特权——无论是作为国家普通法或宪法。

沙利文给出了联邦宪法的地位。 在本质上,威廉姆布伦南的判断认为,政治信息——无论是否属实或者是虚假的——都是为了公共消费。 它承认所有公民都是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为界限讨论政治问题。法院承认它称之为的“实际的恶意”防御意味着会有一些虚假的信息进入公共领域。威廉布伦南仍然认为这一点是一个较小的问题,存在真正的信息被扣缴的风险。辩护当然对故意或鲁莽地发表不真实言论的被告是没有用的——在新闻界提供绝对言论自由没有任何意义。

梅森C.J对本质上的政治因素的鉴定和最初涉及公众关注的案件的诽谤诉讼的标准性质出现在他对Coyne vCitizen Finance Ltd 19的不同判决中。这个案件实际上并没有涉及政治诽谤。法律问题在科恩法庭之前是否应该被指示陪审团在给予诽谤损害赔偿时,要考虑人身伤害案件的付款。大多数人拒绝了这一论点。 然而,Mason C.J.和Deane J.接受它。梅森C.J.的推理很容易被视为如下威廉布伦南在沙利文的论文。他建议培育澳大利亚的诽谤法律:

一种常见的看法,即停止令状和hellip;hellip;奢侈的判决结合起来,对于充分和知情的公开讨论事项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合理的关切hellip;hellip;和hellip;hellip;甚至导致了一个后果,即由金钱提取金钱,通过解决诽谤行为的公开方式可能构成复杂的腐败的形式。

支持这一论点的前提似乎是这样的,通知诽谤陪审团在严重人身伤害案件中获奖导致他们削减诽谤损失的规模。这反过来会降低现行法律对关于“合法的公众关注事项”言论自由的影响。梅森C.J.的异议随后在科恩的案件中赢得了多数法院的支持。这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假设。如果是的话,调查报纸更愿意冒被起诉的风险,它知道其可能的赔偿责任大大减少。但考虑到为捍卫长期诽谤诉讼所付出的巨大代价,科恩的理由似乎是以一个相当倾斜的方法来增加政治讨论的数量——如果不一定是质量。在里面加入了Theophanous和Stephens案件,案件涉及民选议员的诽谤批评,梅森C.J.宁愿追求一个更直接的方向走向那个特定的目标。

梅森C.J.产生了由另外两个人加入到法院的七名成员的多个意见。梅森C.J.的观点建立在通信自由的基础上。他总结说澳大利亚的宪法现在要求传播一些关于政客们的虚假信息,如果(1)她不知道信息是错误的;(2)由于信息是否是虚假的问题,她没有表现出鲁莽的冷漠;和(3)那出版物在这种情况下是“合理的”,那么公共办公室的行为和适宜性会对政治家带来诽谤索赔。潜在的问题的辩护是“确保代表的有效工作民主”。这个目标对诽谤法有明显的影响:

不可否认的是,通信自由的目的是确保代议制民主的效力在暴露于繁重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讨论下,必须扩大到保护政治,并有效实现其目的。

梅森C.J.将这种“暗示”视为无孔不入。“通信自由”并不仅仅是对立法权利的消极约束——无论是国家还是国家——与法案和全国新闻的案例的情况一样。相反,它赋予了个人公民正面的权利。该原则因此必须得到所有政府机构的尊重,包括法院。然后梅森C.J.得出结论,所有涉及诽谤的澳大利亚国家立法在宪法上都存在缺陷,因为州立法机构之间没有在保护个人声誉和维护言论自由之间达成平衡,其中考虑到新承认的通信自由原则。同样,公平评论的普通法辩护,即使可用,但所提供的特权还没有被开发出来以适应更广泛的考虑,所以不能承受宪法审查。

梅森C.J.强调,新的防御只达到“政治讨论”,这个类别明显包括对国会议员政治意见或活动的攻击。他还强调,辩方没有绝对地免于诽谤政治讨论。 事实上,在这一点上,在沙利文案上,梅森与美国最高法院相比,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较少。 梅森建议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的诚信和能力,而不是(像沙利文所要求的那样)要求原告证明有意或鲁莽的不诚实行为,为通信自由提供充分的保护。

Deane J.同意这一结果。不过,他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的解释——“通信自由”原则对诽谤法的影响。他的首选解决方案是完全禁止任何政治家在政治讨论方面的诽谤行为。

布伦南J.异议。他否认建立在法案和全国新闻之间的通信自由原则与Theophanous的关联度。他仅仅解释了前两个案例对政府权力施加负面限制,而且没有看对代议制政府的保证。然而布伦南准备接受普通法上的合格特权扩大到为政治报道提供广泛的保护的问题的报纸上。遵循Toogood提供的公式,他得出结论:报社负有传播政治言论的道义责任,而且如果报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它的信息是真实的,选民有相应的接收这样的信息的责任。“麦克休J.似乎接受了这个推理,尽管他实际上决定案件 - 就像道森J.一样,与此案例有关的适当的普通法辩护基础是公平的评论而不是合格的特权。

到兰格到达高等法院时,法院的人员已经经历了可观的变化。 梅森已经退休,首席大法官的位置被布伦南取代。 迪恩也退休了,还有两个新的法官Gummow和Kirby J.J.已加入替席。 虔诚/斯蒂芬斯多数因此消失了。对法院的组成这种改变以及布伦南对首席大法官的晋升的明显的猜测是,梅森C.J.的意见将被扭转机会出现了。兰格为新法院提供了这个机会。原告是新西兰前总理,显然是政治方面的,至少在新西兰,开创了质疑美国广播公司广播的承诺的先例,就像对总理承诺的官方职责质疑一样。

在某种程度上让人想起美国最高法院最近的一次关于堕胎问题的手脚,兰格实际上否定了新的高等法院对Theophanous和Stephens的判决,但在法律上拒绝这样做。布伦南写了唯一的意见,这导致法院回到相反的位置,即政治诽谤没有吸引任何宪政保护,但受到了普通法防御的变体的合格的特权。然而,为了得出这个结论,新任首席首先要处理Theophanous / Stephens。布伦南C.J.开始了宣布它已经解决了高等法院受其先前决定的约束。然而,如果它们重新审查判断出现了“明显错误”,并提出了“重要的宪法问题”,这可能被认为是设定逆转的场景。但布伦南后来认为为了实现这一点没有必要,因为这些案件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权威机构传播通信自由原则延伸到政治诽谤。布伦南观察到,这七人中只有三名成员支持梅森C.J.的推理,迪恩J.只在结果中同意。因此自梅森C.J.的意见没有多数人的支持,这根本不是一个先例,问题是达到了法律的通信自由的诽谤是否依然存在。

这个推理似乎相当虚伪。 Deane J.显然在Theophanous提出了第四次投票,认为宪法本身就包含着对政治诽谤的默示辩护,至少与合格的特权一样广泛。这是一种狡辩的说辞,因为迪恩J.远远超出了所达成的观点。在多数情况下,他不能被认为已经批准了他们的目的地。

尽管自己对推翻尚未超越其法院的法院裁决的法学审查没有说服力,布伦南J.暗示梅森C.J.的方法是错误的。 与其塑造一个新的为宪法本身的政治诽谤辩护,Brennan C.J.认为他的前任首先应该确定是否普通法已经发展到与保护相匹配甚至超过保护的程度“宪法”要求传播政治信息的程度,如果这种发展确实发生了,那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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